进口化妆品标签知多少
01
进口化妆品标签概述
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以上包含两个要点:一是进口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二是其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
01 相关定义
化妆品标签: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销售包装:以销售为目的,与内容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02 化妆品标签的形式
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①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②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③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02
进口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
根据《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规定,进口化妆品标签应标注如下内容:
01 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的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标注位置: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02 原产国或地区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必须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前应加上引导词“原产国/原产地”。
03 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在中国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前可以加或不加引导词,例如“代理商/进口商/总经销商/经销商/总代理商:,等”。
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04 净含量
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
净含量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05 成分表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
化妆品全部成分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分。
请回答如下问题:
Q:化妆品标签中,如某些成分加入后与其他化妆品成分发生了反应,则不需标注反应前的成分。
06 保质期
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07 备案文号和批准文号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进口普通化妆品应标注备案文号,进口特殊化妆品应标注批准文号。
可以加或不加引导语标注其备案号或批准文号,标注的文号应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证件上的文号一致。
08 安全警告用语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常见的安全警告用语有:不得撞击,远离火源使用,避免阳光直晒,置于儿童接触不到处等。
安全警告用语应标注在可视面上。
03
进口化妆品标签宜标注的内容
进口化妆品标签宜标注如下内容:
01 必要时,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图示。
在标注使用说明时可以采用文字或图示的形式。
02 必要时,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储存条件。
比如储存于低温条件下,或储存在远离高温或远离潮湿环境下,或避光保存等。这样就避免了使用者因这些储存不当造成的化妆品失效或变质。
04
进口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
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01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02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03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04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海关温馨提示
广大消费者在选购进口化妆品时请仔细阅读其中文标签,选择功效、属性适合自己的产品,妥善保存,并在产品标签所标识的有效期内使用,必要时可以登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进口化妆品的备案文号或批准文号,以确保买得放心,用得安心。